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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洲博士:民營企業逃不出的“籬笆” ——五大原罪
時間:2012-02-04 作者:朱耿洲
朱耿洲博士:民營企業逃不出的“籬笆” ——五大原罪 前國美董事局主席黃光裕,二審仍被判14年有期徒刑,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等等----這其實是民營企業的“原罪”。 有罪必罰,本無可非議。但面對這些所謂的“原罪”,與其說是黃光裕的悲哀,不如說是中國民營企業群體及現行法律制度的悲哀! 因為“原罪”可謂與生俱來,是民營企業的DNA與原始病毒。徹底消除可能性不大,但可以改變與校正。而因病致死,就有點悲哀。 原罪一:行賄。 黃光裕、周正毅,還有眾多的中國富豪們,究竟有誰無此“原罪”? 其實中國民營企業60%左右都或多或少存在這個問題,房地產企業幾乎100%。這是一種公開的秘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高度參與資源配置、行政壟斷橫行、權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約所致。中國官場的貪腐已形成“食物鏈”結構,即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蝦米吃浮萍。而民營企業是“浮萍”,屬于這個“食物鏈”的末端,只有被吃的份了。 原罪二:偷稅漏稅。 中國的企業幾乎100%都有偷稅漏稅,差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但這也是中國稅制不合理、不平等、稅賦太重造成的! 據國際有關稅務組織統計,中國是連續幾年位列“全球稅負痛苦指數”第二、第三的國家。很多企業主就直言不諱的說過:在中國真要是100%按規納稅,再除去公關費、營運成本、工資等,企業必死無疑! 周正毅、蘭世立因此栽下了,還未栽下清算的有多少?還有多少因“稅”而“睡”班房? 原罪三:虛假注冊資本,抽逃資金。 顧雛軍、楊斌和周正毅都因涉嫌虛假出資獲罪。 按了解,60%左右的民營企業也都有可能涉及。許多商業機會,如行業準入門檻、合作門檻、放貸門檻,甚至企業形象,“注冊資金”都是一個重要的實力指標。 而在國外或一些地區,不一定需要實有資金到位。我國很多地方政府也曾出臺過一些靈活的工商注冊政策,比如以實有資產、信用、品牌等,折算成一定比例的注冊資金,但并未在法律層面上全面放開。 事實上,許多民營企業尤其是創業企業,啟動資金多數成問題,但創業激情才不得不使他們誤入原罪的歧途。 原罪四: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這種現象也很普遍,30%以上企業也都可能存在。 從以前德隆的唐萬新,到現在的吳英、杜益敏,以及熱議中的廣東偉國案等都屬于此類。 這主要是由于民營企業資金極度緊張、融資難而導致的。而占中國企業總數99%的中小企業,他們擁有的合法正規的銀行渠道等融資資源卻不到30%。企業在合法的融資渠道解決不了的前提下,各種“非法”的融資創新自然就會應勢而生,觸犯“原罪”。 原罪五:高利貸(非法經營)。 民營企業融資難,正規的渠道借不到錢,就只能借助高利貸了。有需求就自然有機構非法放貸。而放高利貸屬于非法經營。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民間金融公司等,以及60%左右的中小企業都有可能涉及到這個問題。 上述民營企業的五大“原罪”,折射出中國民營企業生存艱難及生存環境惡劣等問題。 按聯合國調查,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三個問題是“高稅賦”、“腐敗”、“融資難”。“高稅賦”是阻礙企業發展、也是誘發上述“原罪二”的原因;“腐敗”是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即是誘發上述“原罪一”的原因;而“融資難”是公認的世界性難題,是上述其它三個原罪產生的重要原因。國家宏觀環境不改變,五種原罪還會大量且長期存在。 法律可以無情,有些“原罪”也實屬無奈。我們則是期望:在法律越來越健全的中國,中小民營企業成長與發展環境應越來越好,“原罪說”也不再成為懸在民營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這樣,民營企業真正的春天才會來臨! 原罪消,民企興;民企興,中華興! ( 作者:中國資本策劃研究院院長、著名融資策劃專家、全球金融類10強華人講師:朱耿洲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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