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皇軒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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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仲裁時效何時起算? 答: 不同的地區對二倍工資的時效計算的起始時間有不同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因此,企業要根據所在地區的勞動法規及司法實踐來確定二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各地之所以對二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對二倍工資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即二倍工資是經濟賠償還是勞動報酬,以及是否或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就目前的勞動法實務來講,對二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主要有以下類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 以深圳、上海為代表,嚴格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規定,逐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2010年12月),其中就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做了如下解答:“2、關于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另外,深圳《2011年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規定:“關于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請,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仲裁時效的審查,逐月起算。” 上述計算方法是嚴格按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法律規定得出。 以成都、海南、鄭州等地為代表,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 四川高院在2011年12月份發布了6個審判指導典型案例,其中一個勞動爭議案例涉及到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起算點的問題,該案例中成都中院認為,二倍工資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通過懲罰督促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期間,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 鄭州某區法院在一起勞動糾紛案例判決書中闡述到:“關于某某公司認為薛某某要求償付2010年2月11日前二倍工資款的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對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作了特別規定,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即薛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申請仲裁的時效起算日應當確定為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之日2011年1月23日,薛某某在同年2月提出仲裁申請,不具有超出仲裁時效期間的情形……” 海南也有類似的案例。 以江蘇、佛山、重慶為代表,二倍工資仲裁時效以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或從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或以爭議實際發生之日,即二倍工資差額確定之日開始計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于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申請期間的起算應分如下情形確定:(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09年1月1日起算;(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參考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操作提示: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于二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計算,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因此,企業要密切關注本地區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 目前各地區對二倍工資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對于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以及如何適用有不同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企業在計算二倍工資仲裁時效時要充分掌握和注意本地區的具體規定,做到心中有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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