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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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廉潔自律原則構成嚴重違紀
時間:2017-10-19 作者:鐘永棣
違反廉潔自律原則構成嚴重違紀
(本文由勞動法鐘永棣老師原創)
【案情事實】
周某于2007年11月19日入職A公司,任物料管理人員,離職前任助理采購經理。任職助理采購經理期間,周某引薦李某作為A公司的運輸商。2012年6月,A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雇了周某。隨后,周某申請勞動仲裁,繼而訴至一審、二審、再審法院。
仲裁與訴訟期間,A公司提供的證據“周某的電子郵件”顯示,周某在發給相關領導的郵件中承認A公司的運輸商李某是通過其向A公司引薦的,而且李某是其丈夫的舅舅。而周某在引薦時及引薦后并未向A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或法律部報告此事。A公司提供的《送貨單》及《銀行進帳單》顯示,李某參與了A公司的廢品銷售。A公司提供的《<行為規范聲明>確認書》顯示,入職時周某簽署了《行為規范聲明》,確認已閱讀A公司的行為規范和利益沖突政策,并自該日起遵守行為規范及利益沖突政策。該聲明規定,雇員要以A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或潛在個人利益為宗旨;負責挑選供應商、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員工,不得與那些由和該員工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和個人所控制和影響的商業組織有任何的商業交易;違反行為規范或公司政策會導致紀律處分,甚至解聘。
本案在仲裁、一審、二審、再審階段,周某均敗訴。
備注:本案例改編于(2014)粵高法民申字第8X9號民事裁定書。
【分析建議】
勞動法鐘永棣老師認為,勞動者廉潔自律是對雇主忠誠的具體體現,是勞動者應有的基本職業操守。從公平合理角度出發,勞動者利用職務便利損害雇主利益或實施可能損害雇主利益的行為,足以構成嚴重違紀違規,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本案周某敗訴是正常的。不過,實務中,A公司的制度條款修改如下,將更嚴謹:“負責挑選供應商、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員工,不得與那些由和該員工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和個人所控制和影響的商業組織有任何的商業交易;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向公司推薦供應商、合作商,應書面明確本人與供應商、合作商是否存在法律關系、利益關系或其他社會關系,否則視為故意隱瞞且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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