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棣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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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差
時間:2012-04-25 作者:鐘永棣
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差 【案情】 2011年3月,何先生入職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月薪8000元。2011年7月份,公司接獲一個外地項目,一家山西太原的企業向何先生的企業提出購買意向,要求科技公司能研發一套軟件,用于生產上的作業流程處理。購買標的高達300多萬。于是科技公司成立了一個項目組,經雙方多次談判,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成交價格270萬,科技公司成立項目組(共5人),進駐太原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時間9個月內,完成系統的研發、調試、上線、投入生產等。 何先生成為項目組的一員。然而,何先生的妻子堅決不同意何先生調離深圳,跟何先生大吵大鬧。何先生經過考慮,于是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派駐太原的決定。要求留在深圳。公司拒絕何先生的要求,認為這是公司的合理用工安排,何先生必須無條件服從。否則對何先生作出相應處罰。雙方協商無果。項目啟動后,何先生并沒有按公司要求到太原,對項目造成較大的影響,有可能影響工期完成,科技公司有可能因此向太原企業承擔每天3萬元的違約金。公司老總對此非常生氣,于是要求人力資源部辭退何先生。 何先生不服,跟公司交涉,認為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是深圳,而公司無權要求他長期派駐太原。而公司認為這是出差,員工應當服從企業的安排,何先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規章制度。雙方協商無果,遂何先生將公司告至勞動仲裁委員會。 【分析】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出差的定義,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出差的性質,參照國務院及相關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駐工作地以外的地區或城市工作或擔任臨時職務。 關鍵詞:常駐工作地,臨時職務、臨時性 出差是臨時性離開常駐工作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受企業委托履行公務。 臨時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下的出差為臨時性(一般標準,并不是絕對的標準),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 長期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上的離開常駐工作地點。 長期出差,可能涉及到勞動合同約定地點的變更問題,這就涉及變更勞動合同了,根據法律要求,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拒絕變更。 本案中,深圳科技公司要求何生派駐太原,時間為9個月,9個月是否屬于臨時性?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合理的角度考慮,9個月肯定是屬于較長的時間,屬于長期性質。按上面的分析,涉及到一個問題,工作地點發生變更,應當按勞動合同變更來處理。 因此,何先生可以拒絕企業派駐去太原的決定。 【操作指引】 作為企業方,如何可以將順利調派員工又不違法?以下給幾點建議: 1、招聘條件明確出差是企業方的要求之一,應聘人員簽字確認 2、勞動合同中約定,出差的情形,附條件說明出差情況發生的執行情況。 3、規章制度中明確被分派出差人員無故拒絕公司合理出差安排的處罰。 通過上述3點的操作,員工入職及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已可以十分清楚地遇見,將來可能會發生出差,而當發生出差員工拒絕的,就構成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出差管理規定,亦可以構成違反規章制度。 特別對于有異地業務、項目的企業,特別要注意該問題;否則處理不好,可能變成單方變更勞動合同,要求被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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