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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移動通訊公司員工手冊
    時間:2022-10-18

目錄

 

一、公司一般規定 2

二、員工雇傭規定 3

三、考勤規定 7

四、工作現場管理規定 13

五、門禁管制規定 15

六、非正式工雇傭規定 17

七、保密規定 18

八、網絡違規處分規定 19

九、公司福利事項 20

十、因公出差規定 21

十一、獎懲辦法 24

十二、職務代理人 28

十三、附件……………………………………………………..……….…..29

 

一、公司一般規定

所謂規定分為常規性、一般性及臨時性,凡屬本公司員工均需遵守,若有違反者除依『獎懲辦法』懲處外,另若涉及刑事部分者將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1、四項規定

1.1 侵占、盜竊公司財產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辭退或開除,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1.2 泄漏公司機密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辭退或開除,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1.3 染指女同事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辭退或開除,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1.4 欺凌同仁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辭退或開除,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2. 雇傭

2.1 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試用、任用、人事異動、續約、離職等,依據「員工雇傭規定」辦理之。

3. 考勤

3.1 公司員工之作息、出勤、遲到、早退、曠職及公出依據『考勤制度』規定處理之。

4. 請假

4.1 公司員工之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特別假、例假日、國定假日和臨時休假。員工請假手續及核準權限依『考勤制度』辦理之。

5. 獎懲

5.1 依好易通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獎懲辦法』實施之。

6. 門禁規定

6.1 為保障公司各項財產及人員安全特訂定之。詳見『門禁管制規定』。

7. 其它規定

7.1 由總裁室核準后公布實施之。

 

二、員工雇傭規定

1. 公司依整體發展需要與營運計劃﹐擬訂用人計劃﹐各部門得因業務需要﹐提出【人員增補申請單】﹐請求人員增補﹐經總裁室核準后實施。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傭為員工:

2.1 曾在本公司或相關企業被開除,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2.2 受剝奪政治權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2.3 通緝在案者。

2.4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2.5 經本公司醫務機構或指定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2.6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2.7 視力異常,不適工作者。

2.8 未滿十八歲者。

3. 甄選:

新進員工須經甄選﹐由相關部門知會人事部門辦理甄選有關事項:

3.1 面試或考試日期、地點及通知方式。

3.2 命題、考試、閱卷。

3.3 考試通過者,到公司指定醫院體檢。

3.4 其它配合事項。

4. 報到:

4.1 人事部根據體檢結果,將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呈報﹐并填具【人事異動表】,經權責主管核準后﹐人事部憑此通知報到。

4.2 應征人員接到報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前往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證件:

4.2.1 本人最近半身脫帽彩色照片四張。

4.2.2 學歷證件、身份證之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4.2.3 其它指定應交之證件。

5. 經甄選合格之應征人員﹐未于通知時間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受雇﹐該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6. 試用: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簽訂【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3 個月)﹐對試用不合格者將停止試用或視情形延長其試用期;對試用合格的將轉為正式員工。

7. 停止試用:新進人員有下列之一者﹐應予停止試用或辭退﹐并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由行政部開具【試用期通知書】,填寫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

7.1 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者。

7.2 受記過及以上之處分者。

7.3 有曠職現象者。

7.4 請事假超過3天﹐或病假超過3天﹐或遲到早退超過3次者。

7.5 經調查發現有不良記錄者。

7.6 患有嚴重傳染病或疾病有礙工作或公共衛生者。

7.7 違反勞動合同之規定情節嚴重者。

7.8 其它應予辭退之事實者。

7.9 發現個人資料不真實,有欺騙公司之行為者。

8. 任用:

正式任用須由部門主管提出并經權責主管核準后,辦理以下手續:

8.1 由人事部開具【試用期滿通知書】。

8.2 將檔案調到公司管轄區之人才交流中心。

8.3 合同鑒證。

8.4 合同由人事部、當事人各執一份。

9.人事異動

9.1 人事異動時機與手續

9.1.1 新進人員經甄試錄用時﹐應由任用部門主管填具【人事異動表】﹐依核準權限呈請主管核準后送人事單位進行報到作業。

9.1.2 部門/單位異動時﹐應由異動后部門/單位主管填具【人事異動表】﹐經會簽異動前部門/單位主管后﹐依核準權限呈請主管核準﹐再送交人事單位。

9.1.3 職務異動或晉升時﹐由所屬部門主管填具【人事異動表】﹐依核準權限呈請主管核準后﹐送交人事單位。

9.1.4 若部門/單位異動之同時變更職務或晉升時﹐依9.1.3條方式辦理。

9.1.5 新進人員任用薪資或在職人員薪資變動時﹐于【人事異動表】第二聯(財務單位)注明﹐并以密件作業﹐經核準后送交財務單位。

9.2 人事異動核準權限

異動原因

異動人員

部門主管

處主管

總裁室

總裁

新進人員

四職等(含)人員以下

 

 

 

五職等(含)人員以上

異  動

四職等(含)人員以下

 

 

 

五職等(含)人員以上

 

晉  升

四職等(含)人員以下

 

 

五職等(含)人員以上

9.3 人事異動公告

9.3.1 經公告之人事異動﹐相關部門免填【人事異動表】﹐由人事單位依公告內容進行異動作業。

9.3.2 公告若有未詳盡之處﹐由人事單位填具【人事異動表】﹐會簽相關部門主管確認﹐經核準后異動之。

9.4 異動生效

各種人事異動應于事先經過核準后生效實施之﹐并依下列準則作業:

9.4.1 異動生效日為每月1日或16日。

9.4.2 公告之人事異動﹐其生效日依公告所載。

9.4.3 人事異動表所填注之生效日先于核準日時﹐該異動生效日依核準日后 1 日或 16 日。

9.4.4 人事異動生效日由核決主管裁定。

9.4.5 人事異動核準而未簽注核準日期時﹐若送交人事部已逾所填注之生效日﹐該異動生效日依送交人事部后之 1 日或 16 日。

9.5 變更職務代理人

四職等(含)以上人員﹐因職務異動或其它原因需變更職務代理人時﹐【人事異動表】上填妥變更后之職務代理人﹐經部門主管核準后送交人事單位修正存查。

9.6 各公司人事異動與升遷

9.6.1 外籍派駐人員屬經副理(含)以上人事異動或晉升由總裁審核呈報集團總公司裁定。

9.6.2 五職等(含)以上人事異動或升遷若屬當地聘雇人員﹐由權責主管核定后向集團總公司報備。

9.6.3 遇人事異動時應將人事異動信息傳回給集團總公司,修訂人事資料。

10. 續約

續簽正式任用須由部門主管提出經權責主管核準后,辦理以下手續:

10.1 合格之績效考核表。

10.2 由人事部主管與當事人簽訂正式合同 。

10.3 合同鑒證。

10.4 合同由人事部、當事人各執一份。

11. 離職手續

11.1 主動提出離職的員工,須提前三十日提交【員工離職申請書】,經核準后,憑【員工離職申請書】到人事部取【員工離職手續表】,辦理以下離職手續:

11.1.1 工作業務交接。

11.1.2 繳回各項工作用品。

11.1.3 人事、資產、財務、咨訊物品繳驗。

11.1.4 解除聘用。

11.2 停止試用人員由部門主管提出,經權責主管核準后,由人事部按11.1辦理。

11.3 違反公司規定,未辦理離職手續者,由人事部以備忘錄的方式提出處理意見,經核準后辦理以下手續:

11.3.1 辦理【員工離職手續表】。

11.3.2 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人在三日內必須至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11.3.3 未辦理完成離職手續,一切責任自負,嚴重者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11.3.4 備忘錄將正式呈交勞動局/人事局,列入個人檔案中。

 

三、考勤制度

(一)、作息時間

1. 工廠

上班時間 :08:00 ~ 17:00 每周休息二天。

中間休息時間 :10:00 ~ 10:05

15:00 ~ 15:05

午休時間 :12:00 ~ 12:50

加班用餐時間 :17:00 ~ 17:30

加班工作時間 :17:30 ~ 20:30

2. 各分公司上班時間:

周一 ~ 周五

上班時間: 09:00 ~ 17:30

午休時間: 12:00 ~ 13:00

周六   9:30 ~ 12:00

周日休息

 

示范員:以每周40個工作小時為配班基準。

(二)、考勤規定

1. 刷卡

1.1 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均應「親自」刷卡,若未刷卡﹐視為缺勤。代刷卡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給予處分。

1.2 正式員工于報到當天配發刷卡卡片,隔日開始刷卡。非正式員工由行政部發考勤卡,使用打卡鐘。

1.3 工作日進出公司皆須刷卡,此為當日之出勤記錄(含遲到、上午請假、未進公司直接外出洽公)。請假者在上下班時必須刷卡,否則視為上班無效。

1.4 各種(例)假日加班進出公司皆須刷卡(含外出、返回)。

2. 遲到與早退

2.1 早上開始上班時間以后到公司者皆視為遲到。每月遲到不得超過三次,每月累計不得超過 30分鐘。每月累計遲到超過三次或累計超過 30分鐘者,含該次遲到及以后每次遲到均需辦理請假手續。月薪人員請假以小時為單位,日薪人員請假以半天為單位。

2.2 生產現場人員遲到依以下規定辦理:

2.2.1 遲到15分鐘以內,月累計遲到不超過三次(含第三次)者,每次遲到須請事假一小時。

2.2.2 遲到15分鐘以內,月累計超過三次,須請事假半天(四小時)。

2.2.3 遲到15分鐘以上者,每次遲到須請事假半天(四小時)。

2.3 凡未按規定時間上下班者視為遲到早退﹐應依請假手續于當天辦理請假,否則該時段以曠職處理。

2.4 凡因業務需要﹐前往他處辦事而遲到者應事先向各處主管備案,并于事后提出【公出申請單】,否則以遲到早退處理。

2.5 人員因乘坐公司交通車上班于開始上班時間以后才到達者不必刷卡,但于進廠時需由警衛人員登記并經車長確認,行政部根據記錄將乘車人員之當日出勤記錄記為正常。

2.6 當日考勤異常者(刷卡損壞、遺失、忘帶、刷卡無效)須在當日提出【考勤證明單】,經各處主管核準后交行政部以便更正考勤記錄,逾期不予受理。

3. 請假

3.1 請假應「親自」辦理并于事先填具【員工請假卡】,注明起止日期/時間/事由,并繳付必要之證件請主管核準,再送行政部復核,若與規定不符合,將通知當事者修正之。

3.2 請假卡填寫:

3.2.1 先向所屬各處主管報備后,至行政部領取【員工請假卡】。

3.2.2 假別欄由人事單位蓋假別章,事由欄須寫明具體理由,未寫明具體理由者可不予準假。

3.2.3 職務代理人欄,須由職務代理人親筆簽名。

3.3 任何假別(除婚假、喪假外)都要以特別假先請之。(如有特別假的話)

3.4 月底請假者應事先通知經辦人員處理,證件后補﹐以利當月工資作業,否則以曠職處理。

3.5 請假期間應有職務代理人,由職務代理人于請假卡上簽名﹐代行請假期間職務相關作業。

3.6 請假卡須經各級主管核準簽名后方予準假,若有任何一欄漏簽者視為請假手續未完備,將以曠職論。

3.7 月薪人員請假以小時為基本單位,日薪人員以半天為基本單位。

3.8 假別:

3.8.1 事假

3.8.1.1 至少須于事前一天提出申請并經核準,事后補假一律不準。

3.8.1.2 當天突有不能預知之急事且能于事后提出具體證明者(例如:A.盜竊、火警,須提出公安證明;B.親屬病、傷、亡,須提出醫院證明),依以下方式辦理。

3.8.1.2.1 于當日開始上班時間后一個小時內以電話報備者,準予來上班時憑據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不辦請假手續者,仍以曠職論。

3.8.1.2.2 于當日開始上班時間一小時以后來電者,一律以曠職論。

3.8.1.2.3 報備者應向所屬各處主管報備,行政助理應于當日開始上班時間后1小時10分鐘內以 MAIL 報至人事部,否則仍以曠職論。

3.8.1.2.4 行政助理未依事實報告或延誤報告時間,因而影響出勤狀況由行政助理負責。

3.8.1.2.5 報備者須同時告知請假者的工號、部門、姓名以防失誤,否則責任自負。

3.8.1.3 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 2 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4天,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

3.8.1.4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4天者,可予免職。

3.8.2 病假

3.8.2.1 原則上比照事假申請。

3.8.2.2 當天本人確因急病者得由本人或委托家屬于開始上班時間后一小時內報備,且于3日內由本人或委托家屬來公司補辦請假手續,補假時應出示相關「醫院證明」(如:個人病歷卡、醫療證明書等),未辦請假手續者,仍視為曠職。

3.8.2.3 于開始上班時間一小時以后來電者,一律以曠職論。

3.8.2.4 報備者應向所屬各處主管報備,行政助理應于當日開始上班時間后1小時10分鐘內以MAIL報至人事部,否則仍以曠職論。

3.8.2.5 行政助理未依事實報告或延誤報告時間,因而影響出勤狀況由行政助理負責。

3.8.2.6 報備者須同時告知請假者的工號、部門、姓名以防失誤,否則責任自負。

3.8.2.7 男性員工每月病假不得超過2天,全年病假累計14天以內。女性員工每月病假3天,全年累計21天以內。

3.8.2.8 病假連續超過兩周以上者,視為長病假,計算天數時含例假日。

3.8.2.9 病假累計天數超過國家規定醫療期者,依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8.3 婚假

3.8.3.1 達到法定婚齡婚假為3天,晚婚者10天,限一次用完。

3.8.3.2 婚假申請之有效期為自結婚登記日起一個月為限。

3.8.3.3 有效婚假認定的標準為自申請者到職日期以后(包括到職日) 登記注冊方為有效。

3.8.3.4 婚假連續假期,不包含兩天例假日。婚假不得與國定假日及特別假連續請。

3.8.3.5 婚假必須于婚假十五天前辦理請假手續,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續作業。

3.8.3.6 婚假之申請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結婚證書)。

3.8.3.7 請婚假員工不享有本月全勤獎。

3.8.4 喪假

3.8.4.1 父母、岳父母(配偶為獨生子女)、配偶、子女等之死亡,給予喪假3天。岳父母(配偶非獨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親兄弟姐妹之死亡則可請喪假1天。

3.8.4.2 請喪假員工不享有本月全勤獎。

3.8.4.3 喪假未經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應于次日補辦手續,并于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補辦手續。

3.8.5 產假

3.8.5.1 女員工產假90天,包括產前15天,產后75天,產前產假超過15天部分者,應于產后可請假天數中扣除,產前產假不足15天部分者,產后可補請。

3.8.5.2 產前檢查可先以產假請之,但須于產假開始時扣除先前所請天數。

3.8.5.3 產假之計算以醫院證明生產日為產后第一天。

3.8.5.4 產假必須于產假一周前辦理請假手續,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續作業。

3.8.5.5 男性員工于配偶生產日得請陪產假一天,以一次為限。

3.8.5.6 凡產前或產后之產假未足規定天數,經各處主管認可而前來上班者,依基本工資折算發給補貼。

3.8.5.7 產假期間,全勤獎、各項加給、交通津貼、通用津貼不發給。

3.8.6 安胎假

3.8.6.1產前期間,有流產預兆需保胎而請假者,應有公司指定2---3家醫院選其一就診,并開據病假單。

3.8.7 特別假

3.8.7.1 凡于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每年享有特別假6天。以后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過15天,休假之前應先規劃,以不影響現行工作,并經核準為限。

3.8.7.2 特別假之計算:于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之日起算至年底結算日(12月31日)止,占全年度比例乘以6天之基數所得天數從優計算。未滿一年時﹐雖當年有特別假亦不得享用。

3.8.7.3 凡特別假未休完者可延至次年三月底前休完,公司不買回。

3.9 核準權限

天 數 一天 三天 五 天 六天(含)以上

四職等(含)以下 部門主管 處主管 處主管 總裁室

五職等(含)以上 處主管 處主管 總裁室 總 裁

 

3.10 例假日、國定假日

3.10.1 每周六、日為例假日。

3.10.2 國定假日一年十天﹐為:春節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國慶節三天(10/1,10/2,10/3)、元旦(1/1) 一天、勞動節(5/1,5/2,5/3) 三天。

3.11 臨時休假

臨時休假指因特別情況(如:風雪水火災)由公司臨時宣布者,以調班方式處理。

3.12 除病假外,性質不同的假期不得接續申請,如婚假與事假等。國定假日前后不得連續請假。

3.13 曠職

3.13.1 未完成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職處理。

3.13.2 曠職員工其曠職期間各種工資、津貼均不發給。

3.13.3 凡當月曠職累計三天或全年累計五天者,依獎懲辦法規定予以除名,并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3.14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之假勤作不實之簽報者,依獎懲辦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并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

3.15 全勤獎金

3.15.1 月全勤獎金:分為全勤獎金、準全勤獎金二種。

3.15.1.1 全勤獎金:凡當月無遲到、早退、請假(任何假別)記錄者,發給獎金 RMB 100元。(日薪人員為 50元)。

3.15.1.2 準全勤獎金:凡當月無遲到、早退,但有請假(婚假、喪假、特別假、陪產假不影響當月準全勤)記錄者,發給獎金RMB 50元(日薪人員為RMB30元)。

3.15.1.3 當月有曠職一次(含)記錄者無任何全勤獎金。

3.15.1.4 新進人員于當月第一個工作日報到者,當月無遲到、早退、請假(任何假別)記錄,可得月全勤獎金。于其它時間報到者不得支領月全勤獎金。

 

4. 加班

4.1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需事先提出加班申請單并經各處主管批準。

4.2 加班時間至 23:00 止,超過23:00不算加班,但特殊情況需事先提出申請并經各處主管批準,補填【考勤證明單】給行政部,否則超過規定時數部分不予計算加班費。

5、 公出

員工因處理公務或參加培訓在上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一日以內(或出入公司),視為因公外出。離開一日以上者視為出差,需依出差辦法辦理。

5.1 員工因公外出應于公出前填寫【公出(用車)申請單】,并呈部門主管核準后方可外出。

5.2 因遇特殊情況未能于下班時間前趕回公司時,應與公司電話聯系說明情況并取得權責主管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則視為早退。

5.3 員工因公外出應按「出勤管理辦法」刷卡。

5.4 員工因公外出,事先如未能辦公出手續應補填【公出(用車)申請單】說明延遲原因,呈權責主管核準后遞交行政部處理。

5.5 因公外出如需用車應進行用車申請。

四、工作現場管理規定

1. 主旨

為徹底整頓工作現場的秩序與紀律,提高整體工作效率,特制定工作現場管理規定。

2. 內容

2.1 員工上下班時,一律采「親自」刷卡(或打卡)。如有代刷卡(或打卡)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2 刷卡時應依序排隊,不可插隊或爭先恐后。

2.3 進入公司應主動出示「識別證」于警衛人員確認,并佩帶于胸前或明顯易見之位置。未佩帶識別證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4 員工應自覺維護公司整潔,如有隨地亂丟果皮紙屑、吐痰、制造臟亂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5 在禁煙區內吸煙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6 員工外出應遵守門禁管制規定,填寫【公出(用車)申請單】,經各處主管核準方可出廠。未按規定辦理外出手續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7 未經主管核準,禁止擅自帶外人至公司及工作現場參觀,違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8 非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核準,不準擅入倉庫或其它禁區,違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9 公司為保護知識產權及防止計算機病毒的侵襲,嚴禁使用非法軟件,并禁止將未經許可之軟件使用于計算機中。除開發產品需要,并經核準之特定人員外,絕對禁止任何人任何時間在公司玩GAME(包括上班時間、非上班時間及加班時間),違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10 對同事有非禮、惡意辱罵等不良行為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11 下班時間未到,應仍保持正常工作狀態,不可提前做下班準備。

2.12 上班時間不可從事私務,違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13 工作場所內,禁止跑、跳、談天說笑,上班時間禁止看小說雜志,違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14 午休時間未到,未經主管核準不可提前用餐,違者依『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2.15 在餐廳用餐后,需將桌面清理干凈,以方便后來同仁用餐。

2.16 保持更衣柜內外整潔。

2.17 員工應按時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產品質量必須合格。

2.18 為維護公司各項資產之安全及機密,進出公司之所有人員、車輛、物品均需主動接受警衛人員之「安全檢查」,拒絕合作之本公司員工依「獎懲辦法」及「勞動合同」懲處。

2.19 未經核準,私自打長途電話者,經發現除雙倍賠償電話費外,將視情形嚴重程度,依侵占公司資產論處。

五、門禁管制規定

1、人員出入管制

1.1 本公司員工進出公司應主動出示識別證。

1.2 當天若忘記帶識別證者,由警衛人員通知該員工所屬部門主管或單位主管(課長,組長)帶領進廠,進廠后該員工需立即至行政部辦理「員工臨時識別證」。

1.3 員工于上班時間外出需填寫【公出(用車)申請單】,經主管簽準,交由警衛后始準外出,入廠時應填寫入廠時間。

1.4 來訪賓客之接待,見『訪客接待管理辦法』。

 

2.車輛出入管制

2.1 公司所屬車輛外出時,駕駛人員需出示【公出(用車)申請單】。乘坐車輛之員工依1.3辦理。

2.2 外來車輛,必須查明來廠目的,并與受訪者電話聯絡,確認其必要時,辦理車輛及人員登記后始準其進入大門。

2.3 出租車一律在大門口上下車,禁止入內。若有攜帶物品時,依第3項「物品攜出入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特殊情況下,須經總裁室核準后方可入廠,入廠后應停泊于停車場,不可停放于大廳入口處,以利其它車輛之乘客上下車。出租車由警衛室登記車行名、車號、進出廠時間,預約車輛者在預約后應以電話告知警衛室。

2.4 不潔車輛及有破壞路面顧慮之車輛禁止進入廠區。

2.5 車輛出入大門口時應注意干道車輛來往管制交通安全。

2.6 騎自行車出入大門口一律下車推行。

3.物品攜出入管理

3.1 凡公司同仁攜帶物品出廠,必須依本辦法申請放行。

3.2 若有私人物品會與公司資產發生無法分辨之顧慮者,應盡量避免帶來公司,非帶不可時入廠時請于警衛室登記,再攜出廠時,依本辦法申請放行,核準后,于出廠時至警衛室注銷。

3.3 廠商提供測試用或其它目的而攜帶入廠的非屬公司資產,比照上述3.1辦理。

3.4 凡公司資產(包括但不限于NOTEBOOK PC, PDA等)及上述有關物品必須攜帶出廠時,應填寫「物品放行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后,送行政部會簽報備。

3.5 未按上述3.4辦理的員工或主管,一經發現,將依獎懲辦法予以記過處理。

4.訪客接待管理辦法

4.1 來訪人員應先至警衛室填寫「訪客登記表」,辦理訪客登記手續后,持「訪客登記表」至一樓大廳服務臺,交予接待員或大廳警衛。

4.2 一般訪客接待

4.2.1 一般訪客于辦妥訪客登記手續后,至一樓大廳訪客接待區,由總機通知受訪者進行接待。未經總裁室核準不得進入公司廠房。

4.3 需進入廠區之訪客接待

4.3.1 來訪人員若有特殊情況需進入廠區,除依4.1辦理外,事先需征得總裁室主管同意,憑有關證件,換取《訪客證》,由本公司相關人員陪同方可入廠。訪問結束后,應立即至服務臺歸還《訪客證》,不得延滯廠區。

4.4 貴賓來訪接待

4.4.1 來賓如事先與本公司各部門主管約定來廠訪問時,應由各部門主管先呈報行政主管后通知警衛室登記。來賓來廠時可免予登記進廠,佩帶《貴賓證》即可。《貴賓證》由接待人員至服務臺代領,「訪客登記表」由部門主管指定專人填寫后補送至警衛室。

4.5 短期支援人員

4.5.1 凡短期支援之工作人員,由受支持部門之行政助理至行政部代為辦理「臨時識別證」。識別證于支援期間結束后由行政助理負責繳回,并負責協助申報平時用餐餐券及備妥茶杯、拖鞋等。

4.6 經常往來廠商

4.6.1 如與公司業務經常有往來之廠商人員出入工廠,由相關部門主管呈報總裁室核準后,發給定期《訪客證》以利出入方便,其出入大門由警衛人員自行登記于來賓登記簿上即可。定期《訪客證》之請領,以一個月辦理一次為宜。

5.假日加班人員管理

5.1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人員,應填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人員報備單】。

5.2 按上述5.1申請加班而未加班者,將于當月工資中扣除盒飯費用。

5.3 警衛應確定核對加班人員名冊。未填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人員報備單】者,警衛須向廠內主管報告,并另行登記備案,方可放行入廠,加班者須于加班后第一個工作日補填。

5.4 假日加班人員于加班時間外出(含用餐時間),應至警衛室登記進出時間。

5.5 凡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因個人需要須至廠區拿取私人物品者,應由警衛人員陪同進入廠區,完畢后應迅速離廠。

六、非正式員工雇傭規定

1. 適用對象

1.1 已錄取人員﹐因個人原因無法全職者(如應屆畢業生)。

1.2 工作需要﹐臨時外聘人員。

1.3 項目實習生(含勤工儉學者)。

2. 招聘方式

2.1 由人事部主辦。

2.2 由各部門提出【人員增補申請單】項目申請。

2.3 以上招聘方式均需經總裁室核準后方可進行。

3. 審查甄試

3.1 由各用人部門依專業性質進行甄試。

4. 報到手續

4.1 辦理報到:在人事部辦理報到手續。

4.2 攜帶資料:相片4張、身份證、學歷證件等。

4.3 報到手續:

4.3.1 填寫人事資料。

4.3.2 核對各項資料是否屬實。

4.3.3 發給臨時識別證(無相片)。

4.4 各項說明:部門主管及行政助理解說作息時間、公司規定、工作內容等。

4.5 簽訂合同:由行政部門依工作性質、內容和同仁簽訂,并交回人事部保管。

4.6 訂保密承諾書:由人事部負責簽訂、保管。

5. 工作報酬

5.1 財務單位依據行政部所提供之資料及考勤卡或合同上之金額發給。

6. 離職手續:

由部門助理到人事部取【員工離職申請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6.1 工作成果驗收及業務交接。

6.2 繳回各項工作用品。

6.3 人事、資產、財務、信息物品繳驗。

6.4 解除聘用。

七、保密制度

1. 主旨

1.1 公司系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出于對知識產權及公司機密的尊重,特訂定保密制度。

2. 內容

2.1 員工應充分理解所從事的工作接觸并知悉公司有關之機密資料對公司之重要性,任何對該機密及資料有關內容的泄露,必將造成公司的重大損害。

2.2 員工任職期間或離開職務后(含調職、離職、停職等原因),絕不私自復制或保留和該資料或機密有關之任何資料,亦不將知悉的內容泄露于其它任何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獲悉該資料與機密的內容。

2.3 員工應將收受與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技術秘密以及公司有關之機密資料與其它資料、物品分別存放,并置于安全處所,以防止非相關人員之接觸,并確保該技術秘密以及公司有關之機密資料不致泄露。

2.4 員工在職期間,絕不再兼職于其它公司。尤其是在職期間與離職后二年內,絕無利用所從事工作之技術秘密以及公司有關之機密資料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本工作相同或類似之工作或研究,以獲得不正當之利益或造成公司之損害。

2.5 員工應竭盡心力為公司效力,絕不以直接或間接的方法加損害于公司,任職期間所為任何研究、發明、創作、設計、改良、生產等均屬公司所有,因而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亦完全為公司所有。如公司對上述權利提出國內、外注冊登記之申請時,員工應無條件協助公司完成相關手續。

2.6 員工應充分理解公司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之立場,也贊同公司禁止員工隨意使用非經授權軟件的立場并應與公司共同遵守之。員工在本公司任職期間,絕不私自從外處將任何軟件攜帶進公司,亦不在公司內部擅自使用該軟件。在工作中所需要使用的任何軟件必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取得后交付個人使用。如發生有私自使用非公司交付的軟件,因此而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完全屬于個人之行為與公司無關,員工應負完全的責任,因而產生的一切法律上后果與經濟上的責任,員工應完全承擔。

2.7 員工應于到職時簽署【保密承諾書】。如有違反,除依「獎懲辦法」第10項接受懲戒,還應賠償公司因而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八、網絡違規處分制度

為嚴肅公司信息網絡管理,特制定本網絡違規處分制度。

 

1.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立即開除,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在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的同時,可根據情況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并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1 未經許可進入公司網絡系統的管理員賬號或他人信箱者;

1.2 對網絡系統的管制方法進行譯碼、破壞,欲達到進入網絡系統之目的者;

1.3 竊取他人計算機中之資料者, 或未經當事人或其主管同意復制當事人計算機中之資料者;

1.4 有意在公司網絡或信箱里傳播含計算機病毒的檔案或信件者;

1.5 盜用公司賬號上互聯網者;

1.6 在網絡上觀看、下載、傳播有損國家利益或不健康之內容者;

1.7 其它違反「計算器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者。

2.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立即開除,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2.1 意圖侵入公司網絡系統未遂者

2.2 擅自利用網絡發布不當消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對個人進行惡意攻擊者

2.3 其它違反公司網絡使用規定應予開除者

 

3. 員工有下列行為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視其情節,給予記小過以上處分,累犯者可開除:

3.1 非因工作需要玩電子游戲者;

3.2 未經信息部登記,非法使用或傳播商業(用)軟件者;

3.3 盜用他人密碼上網者(含登入網絡系統﹑Notes 系統或進入別人信箱);

3.4 提供他人密碼非法上網者(含登入網絡系統﹑Notes 系統或進入別人信箱);

3.5 未經登記設立個人站點者(包括 Web. Ftp. Gopher. E-Mail Server 等);

3.6 利用互聯網絡,觀看有損國家利益或不健康之內容者;

3.7 其它違反公司網絡使用規定應予記小過者。

九、公司福利事項

主旨:《公司福利事項》是由公司福利活動推行委員會提議、討論、通過后確定之條款,凡公司員工均可享有之福利待遇。

1. 結婚禮金:

員工本人結婚時﹐給予結婚禮金人民幣120元。

2. 生育禮金:

員工本人或配偶生產時﹐給予奶粉津貼每胎人民幣100元。

3. 喪事奠儀:

員工一等親(父、母、配偶、子女)因故死亡時﹐給予喪事奠儀人民幣140 元。

4. 年節禮品:

國慶節、春節發給節日禮品。

5. 生日禮物:

給過生日的員工贈送生日禮物。

6. 春季旅游:

由員工自由組團﹐以國內旅游路線為限,并須報備公司核準后,方可成行。

7. 郊游踏青:

由各部門自行舉辦﹐利用平日休假舉辦郊游踏青活動。

8. 歲末聯誼會:

舉辦員工歌唱才藝比賽、歲末聚餐聯誼。

9. 陪產假:

男性員工之配偶生產時﹐可視個人需要,請陪產假一天。

10. 特別假:

于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給予特別假六天。每滿一年增加一天,但最多不超過15天

11. 全勤獎:

依月全勤獎規定發給 RMB 50 – 100元 。

十、因公出差規定

1、 出差定義

1.1 因處理公務或參加培訓須離開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視為出差。出差可分為國內出差及國外出差兩種。

1.2 當日往返的公出,另以【公出管理辦法】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好易通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3、 國內出差

3.1 出差申請

3.1.1 員工出差應于出差兩日前填寫【出差申請單】,TO:部門主管,C.C.:PO、出差地PO、相關人員,以便于工作及食宿安排。如因時間緊迫或人在外地未及辦理申請,可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未經核準的出差,其費用不得報支,出勤考核依人事規章辦理。

3.1.2 一般員工國內出差由部門主管核準,出差時間超過一星期以上,或因特殊任務派遣出差,需由總裁室核準。

3.1.3 參加培訓依「人員培訓辦法」申請,所有后勤工作由行政管理部統籌辦理。

3.2 交通

3.2.1 至出差地點乘火車或汽車五小時內可抵達者,不得搭乘飛機;五職等(含)以上員工超過五小時可搭乘飛機,四職等(含)以下員工以搭乘火車或汽車為原則。特殊情形需簽呈呈準。

3.2.2 機票及火車票由行政部負責代購。

3.2.3 使用公司交通工具,依公出派車辦法申請,經行政部核準,不得另報支交通費。

3.2.4 業務職人員由派駐地點出差到外地拓展業務者,其市內交通費用不可報銷,但城市之間的交通費可以檢附票據報銷。

3.2.5 業務職人員出差期間另行補貼通訊費RMB15元/日,交通費RMB25元/日。

3.3 住宿

3.3.1 住宿原則由公司代為安排,如無住宿安排,以下列標準檢附正式發票報支:

單位:人民幣日/元

職等

一級城市

二級城市

三級城市

七職等以上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五/六職等

上限350元

實報實銷

上限300元

實報實銷

上限250元

實報實銷

四職等

上限260元

實報實銷

上限230元

實報實銷

上限200元

實報實銷

一至三職等

上限200元

實報實銷

上限180元

實報實銷

上限150元

實報實銷

 

¨ 一級城市:北京、上海、廣州、重慶、天津、深圳。

¨ 二級城市:特區城市(除深圳)、計劃單列市、蘇州、寧波、溫州、各省(自治區)省會城市及有國家經濟開發區之城市。

¨ 三級城市:除以上地區城市以外的城市。

3.3.2 當地公司有宿舍或租屋者,除非客滿,否則出差人員不得住宿酒店,應以住宿公司宿舍為優先,出差住宿原則出差地公司安排。

3.3.3 出差人員在火車、輪船、客運車中歇夜或由出差處所免費招待住宿者,不得再報支。

3.4 膳雜費

3.4.1 在出差地如無提供餐食,從出發至返回之餐費以下列標準報支:

單位:人民幣元/日

職等

一級城市

二級城市

三級城市

七職等以上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四至六職等

早:15

午:25 合計70

晚:30

早:15

午:25 合計:65

晚:25

早:10

午:20 合計55

晚:25

一至三職等

早:10

午:20 合計50

晚:20

早:10

午:15 合計:45

晚:20

早:10

午:15 合計40

晚:15

3.4.2 以定額方式報支餐費,不須檢附憑證,但如接受招待用餐及宴請客人,不得再報支餐費。

3.4.3 核實報支之費用,如與出差同行人共餐,應予賬單上加注共餐人姓名。

3.4.4 出差人員于用餐時間起程或銷差者,方得報支膳食費:

3.4.4.1 上午七時前起程或上午八時以后銷差者﹐得報支早餐費。

3.4.4.2 上午十一時前起程或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得報支午餐費。

3.4.4.3 下午五時起程或下午七時以后銷差者﹐得報支晚餐費。

3.5 差旅費預支

3.5.1 出差前得預于申請出差時同時申請差旅費預支款,其預支費用額度需經權責主管及會計審核后,方可至出納處領取。

3.5.2 預支款應予返回一周內結清,未予限期內結清者,公司有權自薪資中扣回。

3.5.3 出差至各分公司處,其食宿可由分公司代為處理。

3.6 差旅費報銷

3.6.1 差旅費報銷憑【出差旅費申報表】申報,檢附相關憑證及已核準之【出差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及財務主管核準后,向出納結清預支或支領墊付款。

3.6.2 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而花費的業務公關費用,另以費用申請單分別報銷,不能并入差旅費申請。

3.6.3 出差返回后一周內沖銷所有款項。

3.6.4 為便于審核,實報實銷費用盡量自已結賬,避免代他人付款。

4、國外出差

4..1 奉派出國人員應填具【出差申請單】﹐呈請總裁核準,經核準后﹐申請單第一聯由人事單位存查﹐第二聯由財務單位存查。

4.2 出國人員得依實際需要憑【出差申請單】核準之后向財務單位預支旅費﹐銷差后應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申報表】﹐呈總裁室核準后﹐向財務單位報銷預支費用或請領費用。

4.3 出國期間有關膳宿、交通、雜費等費用依公司之規定辦理。

4.4 受國內外機構補助之出國人員﹐其旅費已由其它機構支給者﹐不得再支領任何有關差旅費﹐但所受補助費不足支付時﹐得支領其差額。

4.5 出國人員在國外之長途旅行﹐應以規定路程為限﹐如有規定以外路程之交通等費用須由總裁核準始得申報。

4.6 公司長期派駐國外之人員﹐在派駐地期間之待遇﹐由總裁視其派駐地區之生活水準及公司提供之其它設施等擬訂標準后實施。

4.7 出國人員公司應給予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其投保金額標準與有關事項另訂之。

十一、獎懲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制定本獎懲辦法。

本獎懲辦法是職工應為和不應為之依據,是公司獎懲員工的規定,公司真誠希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工作,爭取立功受獎。對于違紀員工,公司將按本辦法予以處罰。員工具有獎懲之事跡者,應由直屬主管或管理部門依事實呈報,經總裁核準后公告,并列入員工個人記錄。有關功過于年底相抵之后將給予:加/減薪,升/降級﹐加/扣獎金之處罰。

 

1.公司對員工之獎勵分為下列五種:

 

1.1 嘉獎

1.2 記功

1.3 大功

1.4 晉級

1.5 獎金

 

2.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2.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具體成效并能及時完成任務者。

2.2 熱心服務﹐表現積極﹐有優良具體事實者。

2.3 愛護團體榮譽﹐足為同仁表率者。

2.4 協調或促進內部團結表現特佳者。

2.5 有其它功績者。

 

3.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功”:

 

3.1 工作效率特高﹐大幅提前完成重大任務者。

3.2 對產品開發有特殊貢獻者。

3.3 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后﹐卓有成效者。

3.4 遇有突變﹐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3.5 舉發舞弊、違規、盜竊、泄密、浪費、損毀公物或其它有關本公司權益者。

3.6 有其它較大功績者。4.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4.1 遇緊急事故﹐奮不顧身﹐不避危難﹐處置得宜﹐保全人身或財物之安全﹐因而減少損害者。

4.2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3 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5.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獎金或晉級:

 

5.1 研究發明﹐對公司有確實貢獻者。

5.2 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5.3 對于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5.4 有其它特殊功績者。

 

6.員工之懲戒區分為下列四種:

 

6.1 申戒

6.2 記小過

6.3 記大過

6.4 開除

7.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確實者﹐予以“申戒”:

 

7.1 工作經常落后﹐未按規定作業﹐經常遲交報表﹐作業不詳、不實者。

7.2 未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帶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經警告不聽勸告者。

7.3 無故不參加公司所訂之各種集會者。

7.4 與同事爭執不聽勸阻者。

7.5 廠區范圍內隨地亂丟果皮紙屑、吐痰、制造臟亂者。

7.6 在禁煙區內吸煙者

7.7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在工作現場吃零食;在上班時間聽隨身聽、打瞌睡者。

7.8 上班時間從事非業務有關之私事者。

7.9 未按規定辦理出廠手續者。

7.10有輕微曠職現象或多次上班遲到且無正當理由者。

7.11其它違反公司各種規定或工作規則應予申戒者。

 

8.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予以“記小過”:

 

8.1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8.2 上班時間擅離職守怠忽工作者。

8.3 言行輕浮或其它違反善良風俗行為者。

8.4 擔任主管﹐對屬下不良行為知情不報者。

8.5 未經許可攜帶公司物品外出者。

8.6 未經許可擅自帶外人進入公司者。

8.7 非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核準,擅入倉庫或其它禁區者。

8.8 擔任主管﹐濫用職權﹐惡意辱罵員工或取得不當利益者。

8.9 不聽上級指揮﹐違抗命令或惡意辱罵主管者。

8.10 主管值班未到崗﹐且事先未說明并安排替補者。

8.11 其它違反公司各種規定或工作規則應予記小過者。

 

9.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予以“記大過”:

 

9.1 因個人過失或失職或不依公司規定作業﹐導致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9.2 在工作場所飲酒、賭博及其它不良行為者。

9.3 撕毀公告﹐破壞公物者。

9.4 搬弄是非﹐制造謠言﹐影響同仁和諧或情緒者。

9.5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對象或工具者。

9.6 托人打卡或代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9.7 未經許可擅自帶外人進入工作現場者。

9.8 使用非法軟件及非因產品開發需要玩電子游戲者。

9.9 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之查詢﹐故意隱藏或報告不實者。

9.10機器、車輛、儀器、各種設備非經上級許可擅自操作或移動者(如因而損壞并須負賠償責任)。

9.11 主管值班未到﹐經提醒仍未補值班者。

9.12其它違反公司各種規定或工作規則應予記大過者。

 

10.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立即開除,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在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的同時,可根據情況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并依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處理,行為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10.1 侵占公司/浪費公司之資產、公物者。

10.2 欺凌同仁者。

10.3 竊取或泄漏公司機密者。

10.4 對他人施以暴行﹐進行威嚇或妨害他人工作者。

10.5 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者。

10.6 借故請事假、病假往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者。

10.7 利用購買公物、洽商公務,收取回扣、禮物者。

10.8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者。

10.9 無理取鬧者。

10.10 聚眾鬧事者。

10.11 打架斗毆者。

10.12 影響開發或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或社會秩序者。

10.13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造成事故,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者。

10.14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造成經濟損失者。

10.15 損壞設備工具者。

10.16 有侵占公司財產、敲詐勒索或其它違反亂紀行為者。

10.17 主管值班未到﹐經提醒屢次不改者。

10.18 偽造個人身份或個人資料者。

10.19 任職期間累計記大過達三次者。

10.20 其它違反國家法紀及公司各種規定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應予開除者。

11. 有以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予以開除:

每月曠工超過三天或每年曠工超過五天者。

12.第 7,8,9,10 項所包括之內容如系累犯,可視情節加重處分或開除。

13.員工功過抵消規定如下:

13.1 嘉獎與申戒抵消。

13.2 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抵消記小過一次或申戒三次。

13.3 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消大過一次或記小過三次。

13.4 員工功過抵消以發生于同年度內者為限。

十二、職務代理人

1. 為使公司各項業務﹐因從業人員請假、出國、出差或其它原因暫離工作崗位時﹐原有職務仍能正常運作﹐所有員工之職務應有職務代理人以為因應。

2. 職務代理人于當事人不在期間代行其職務﹐故當事人應與職務代理人事先進行工作交接﹐使其充分了解當事人之業務。

3. 員工請假、出國、出差時﹐應由指定代理人簽注于請假卡或出差申請單上﹐再呈上級主管核準之;未注明代理人者﹐其核準之直屬主管視同職務代理人。

4. 職務代理人因處理當事人業務不當﹐致公司蒙受損失時﹐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均應同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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