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TT課程大綱
- 市場分析與營銷戰略規劃課程大綱
- 突發事件應對及危機公關課程大綱
- 數字化轉型“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訓大綱
- 員工職業化塑造課程大綱
- 視覺陳列管理培訓大綱
- QC新舊七大手法培訓大綱
- 醫療設備備件物流管理與客戶服務培訓大
- 非人力資源經理的人力資源管理課程大綱
- 新產品導入與產品管理課程大綱
- 課程說明
- 講師介紹
- 選擇同類課
【培訓收益】
一.憲法基本理論
1.憲法的概念:
A.“憲法”一詞的首次使用:鄭觀應的《盛世危言》。
B.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a. 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b. 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一) 憲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礎和依據。
(二) 普通法律的規定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三)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原則。
c.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嚴格。
C.憲法的本質:憲法是規定民主制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2.憲法的歷史發展及其分類:
A.近代意義憲法的產生的基礎:
(一) 經濟基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
(二) 政治基礎: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形成。
(三) 思想基礎: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
(四)法律基礎——各個具體憲法的產生:
`1 英國憲法:最早發生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
(1)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雖不是近代意義的憲法,但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
(2)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
2 美國憲法:
(1) 1776年《獨立宣言》 — 《邦聯條例》 — 《聯邦憲法》。
(2) 1787年美國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3 法國憲法:
(1) 法國1791年憲法是歐洲大陸最早制定成文憲法典的國家。
(2) 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的序言 — 《人權宣言》
(3) 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資產階級法制原則。
4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蘇俄憲法》 — 1918年世界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
B. 我國的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
a.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共同綱領(臨時,具有憲法性質) — 1954 — 1975 — 1978 — 1982(1988、1993、1999 2004)
b. 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鄧小平理論。
C.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
a. 1988年憲法修正案:
(一) 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二) 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b. 1993年憲法修正案:
(一) 明確把“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改革開放”寫進憲法,使黨的基本路線在憲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二) 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三) 把“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并解釋為“全民所有制經濟”。
(四) 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形式確定下來。
(五) 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為國家的基本經濟體制,并對相關內容作了修改。
(六) 把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c. 1999年憲法修正案:
(一) 明確把“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憲法。
(二) 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三) 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 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五) 將國家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六) 將鎮壓“反革命活動”修改為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d. 2004年憲法修正案: (見課本)
D. 憲法的分類:
a. 資產階級學者的憲法分類:
(一)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1) 成文憲法:德、法、日、中。
(2) 不成文憲法:英國。構成:《權利請愿書》、《人身保護法》、《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國會法》、《國民參政法》、《男女選舉平等法》、《人民代表法》。 加、新、澳。
(二) 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
(1) 剛性憲法:制定、修改的機關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2) 柔性憲法:制定、修改的機關和程序與一般法律相同。英國憲法是代表。
(三) 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以制定憲法的機關為標準劃分,奉行主權在君。
(1) 欽定憲法:有君主自上而下地制頒實施。如1908年中國《欽定憲法大綱》。
(2) 民定憲法:由民選議會、制憲議會或公民投票表決制定的想法。當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
(3) 協定憲法: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選議會共同協商制定的憲法。英國1215年《自由大憲章》、法國1830憲法。
b. 馬克思主義學者的憲法分類: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3.憲法的基本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基本人權原則、——憲法確認、保護人們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基本人權或基本權利)。
權力制約原則、——分權而治,——權力制約權力。
法治原則。 ——按照民主原則使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狀態。
4.憲法的作用:
a. 確認和鞏固作用:確認基本制度、鞏固統治階級地位。
b. 限制和規范作用: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規范。
c. 指引和協調作用。
d. 評價和宣傳作用:評價作用有廣泛性、集中性、最高性的特點。
5.憲法的淵源與憲法的結構:
A.憲法的淵源:
a. 成文憲法典,包括憲法修正案。
b. 憲法性法律。
c. 憲法慣例。違反憲法慣例構不構成違憲。
d. 憲法判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本案發生于十八、十九世紀交替時,也是美國第二、三屆總統交接時。第二屆總統是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1800年大選,民主共和黨的托馬斯·杰斐遜擊敗亞當斯任第三屆總統。本案判決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
e.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B. 憲法的結構:
a. 序言。
b. 正文:
(一) 國家和社會生活諸方面的基本原則。
(二)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國家機構。
(三) 國旗、國徽和首都。
c. 附則。
6.憲法規范:
a. 概念:是由民主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憲法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最基本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是憲法最基本的要素和基本的構成單位。(比較法律規范的概念來理解)
b. 主要特點:根本性、最高權威性、原則性、綱領性、相對穩定性。
7.憲法關系:
A.憲法關系的主體:
a. 公民。
b. 國家。不是一切國家都是憲法關系的主體,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有以下特征:
(一) 法定性。
(二) 憲法賦予國家對社會及其成員以政治強制力。
(三) 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c. 其他主體:國家機關、民族、政黨、利益集團。
B. 憲法關系的客體:憲法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
8.憲法與憲政:
A.憲政的概念與特征:
a. 概念: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b. 特征:
(一) 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二) 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三) 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B. 憲法與憲政的關系: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動態的憲法,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立憲的目的就是憲政的目的。
二.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1.根本制度(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A.國體概述:
a. 定義:國體也叫國家性質,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b. 類型: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
B. 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質:無產階級專政。
C.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
a. 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
(一) 基本內容: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二) 政治基礎: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三) 基本方針: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b. 愛國統一戰線:
(一) 范圍,兩大聯盟:社會主義勞動者聯盟,一切愛國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聯盟。
(二) 組織: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其代表性組織,但不是國家機關。(是機構,而不是人民團體)
(三) 職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2.經濟制度:
A.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
a. 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
b. 集體所有制經濟。
B.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a. 勞動者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
b. “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
C.我國現階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
3.文化制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a. 教育科學文化建設。義務教育只到初中,高中不是。
b. 思想道德建設。
(一) 四有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
(二) 五愛教育: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三.國家的基本制度(下)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體和政體的區別)
A. 政體概述:
a. 概念:掌握國家權利的階級實現國家權利的政治體制。
b. 種類:君主制、共和制。
c. 政體與國體的關系:在我國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人民民主專政的關系。
(一) 政體從屬于國體。
(二) 政體對國體有反作用。
B.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概念:
a. 邏輯起點: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b. 前提:選民民主選舉代表。
c. 核心:以人大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
d. 關鍵: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巴黎公社首創)
C.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也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構成環節:
a. 一是民主選舉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
b. 二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組織全部國家機構。
c. 三是統一協調全部國家機構,共同行使國家權力。
d. 四是貫徹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注意不是公民)的政治原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e.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代會和地方各級人代會。
f.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2.選舉制度:(規定的是人大的選舉,其他機關的選舉有自己的組織法)
A.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a.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一) 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
(1) 具有中國國籍,是中國公民。
(2) 年滿18周歲。注意沒有上限。
(3)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二) 以下人員享有選舉權:
(1) 精神病患者享有選舉權,但選舉時不列人選民名單。
(2)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3) 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人享有選舉權。
b.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一) 機會平等:一個選民只有一次投票權。
(二) 結果平等:
(1) 各級人大的名額都以一定的人口數為基礎,但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4倍。
(2) 少數民族與漢族每一代表的人口數也規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
c.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一) 直接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
(二) 間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選出。(注意自治州實行間接選舉)
(三) 我國將會進一步擴大實行直接選舉的范圍。
d. 秘密投票的原則: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B. 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
a. 物質保障: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b. 法律保障:
(一) 選舉法及相關法律。
(二) 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
(1) 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 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 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壓制、報復的。
C.我國選舉的民主程序:
a. 選舉的組織:
(一) 人大常委會:間接選舉的地方。
(二) 選舉委員會:直接選舉的地方。選舉委員會受縣一級的人大常委會領導。
b. 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一) 劃分選區:
(1) 選區的概念:指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區域。
(2) 選區的劃分: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實際上不是縣級直選,知識區域直選)
(二) 選民登記:是對選民資格的法律認可。
(三)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布。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c.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20天)
(一) 提出辦法:
(1) 按照選區或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2) 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3)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二) 提出程序:
(1) 直接選舉:代表候選人由選區的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15天前公布,并在該選區的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天前公布。若對選民名單有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對選舉委員會不服還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的裁決即終審裁決。
(2) 比較上述的20天(選民)、15天(代表候選人)、5天(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3) 間接選舉: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由各級人大主席團把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復醞釀、討論、協調,并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直選:選民有提名候選人權利,間選:代表才有提名候選人權利。兩個層次。
(三) 差額選舉:
(1) 直接選舉: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1/3至1倍。
(2) 間接選舉: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1/5至1/2。
d. 投票選舉:
(一) 投票的有效性:
(1)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2)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3) 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二) 當選票數:
(1) 直接選舉: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為當選。(兩個過半數,比如有2000個選民, 1001個選民參選選舉就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501張選票就有可能當選)
(2) 間接選舉: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無論是否參加選舉)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
e. 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
(一) 提出罷免:從哪產生,由哪罷免。
(1) 直接選舉縣鄉兩級: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2) 間接選舉:
人大開會期間: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
人大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1/5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二) 通過罷免:
(1) 罷免直接選舉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2) 罷免間接選舉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3) 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提出書面申訴意見。
(4) 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 補選:
(1) 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內空缺,由原選區(直接)或原選舉單位(間接)補選。
(2) 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
f. 辭職:
(一) 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會常委書面提出辭職。
(二) 縣級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書面提出辭職。
(三) 鄉級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鄉級沒有人大常委)書面提出辭職。
D. 相關規定:
a.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b. 下級人大代表名額由上級人大常委決定,但如果不是報全國人大常委批準的,必須報全國人大備案,即除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人大外,其他人大名額都必須報全國人大備案。
c.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
3.我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
A.國家結構形式概述: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采取的調整國家整體與部分,中央與地方相互關系的形式。
a. 種類:
(一) 單一制:
(1) 國家只有一部憲法。
(2) 只有一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立法、行政、司法機關)。
(3) 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4) 每個公民只有一個國籍。
(5) 國家整體是代表國家進行國際交往的唯一主體。
(二) 聯邦制:
(1) 除聯邦憲法外,各成員國還有自己的憲法。
(2) 除設有聯邦國家機關外,各成員國還有自己的國家機關。
(3) 聯邦與各成員單位的權利由憲法規定。
(4) 公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成員國國籍。
(5) 聯邦是對外交往的國際法主體,而組成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主體資格,但有的聯邦國家卻允許成員單位同外國簽定某方面的協議。
b. 決定國家結構形式的要素:統治階級的政治需要(最主要并起決定作用的要素)、歷史因素、民族因素。
B. 我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
a. 我國采取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
(一) 歷史原因:從秦始皇統一中國以來。
(二) 民族原因:多民族國家不宜采用聯邦制。
b. 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的主要特點:
(一) 通過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解決單一制下的歷史遺留問題。
(二) 通過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決單一制下的民族問題。
4.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A.內容:
a.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
b. 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制的結合。
c.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依法行使廣泛的自治權。
B.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a. 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b. 自治機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c. 人員任職:
(一)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二)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三) 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以及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也要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a.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先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b. 自治區人大及常委會還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c. 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d. 自主地管理地方財政,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
e.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f. 經國務院批準,組織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g. 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
5. 特別行政區制度:
A.設立特區的法律依據:
a. 憲法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b. 憲法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B. 特別行政區的特點: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
a. 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一) 行政管理權:除國防、外交。
(二) 立法權:但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
(四) 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利。
b. 特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c. 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該區永久性居民組成。注意不包括司法機關。
d. 特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除屬于殖民統治性質或帶有殖民色彩,以及同基本法相抵觸的法律。
C.“一國兩制”是設立特區的基本指導方針。
D. 中央和特區的關系:
a. 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b. 特區的權力(前面已述)。
c. 中央對特區行使的權力:
(一) 外交事務。
(二) 防務。
(三)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四)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
(五)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基本法享有解釋權。
(六) 全國人大對特區基本法享有修改權。
(七) 比較(五)(六):大陸的法治一般說凡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閉會期間常委會均有權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但兩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規定,即修改權只能屬于人大,而不能授權常委會。
E. 特區的政治體制:
a. 行政長官:
(一) 職責:是特區的首長,代表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
(二) 任職條件: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在香港和澳門大都一樣,有一些差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為五個條件:年滿40周歲、在香港居住滿20年、香港永久居民、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澳門行政長官的前四個任職資格要求與香港一樣,但沒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香港制定基本法時本來也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只是因為末代港督彭定康當時大搞居英權計劃,讓2.5萬的香港各界精英持英國本土護照,中方作為對策才增加了這一限制,從而挫敗了彭定康的圖謀。澳門回歸沒有這些周折,中方也就未設如此限制。
(三) 產生辦法: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b. 政府:是特區行政機關,行政長官是其首長,向立法會負責。
c. 立法會:注意香港和澳門立法會的議員任職資格的區別,在香港有三個限制:在外國無居留權,永久居民,中國公民;澳門只有一個條件,即澳門的永久性居民即可。
(一)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 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
(三) 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
(五) 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
d. 司法機關:
(一) 香港: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香港屬于普通法系。
(二) 澳門:法院和檢察院,包括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澳門屬于大陸法系。
(三) 港澳回歸后法院系統最大的變化就是各自增設了終審法院。
F. 特區的法律制度: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a. 特區基本法:
(一) 性質: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
(二) 地位:僅低于憲法,但在特區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法律地位。
b.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一) 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特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以外,予以保留。(沒有判例法)
(二) 凡屬殖民統治性質或帶殖民主義色彩、有損我國主權的法律,都應廢止或修改。
c. 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一) 除國防、外交的立法。
(二) 注意這些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還是備案?注意是備案,即事后審查,并且這種備案同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又有不同。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沖突了,可以發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發回該法律就失效了。
d. 適用于特區的全國性法律:(國旗法、國徽法、國籍法等體現一國本質的法律)
(一) 全國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區實施,包括憲法,因為特區有基本法。
(二) 有些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又必須在特區實施。
(三) 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也是特區法律的淵源之一。
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基本權利的含義與特征
1)人權與基本權利
人權 是指抽象意義上的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
法定權利 人權法制化
基本權利 憲法中規定的法定權利中核心、最為重要的部分
基本權利特征:
確定公民的憲法地位
國家權利的體系基礎具有固定性、穩定性
不可轉讓性
綜合性 政、經、文、社
2、基本權利主體 ——公民 外國人
A. 公民和國籍:
a. 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
b. 國籍是指一個人隸屬于某個國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c. 出生國籍:我國采取的是以血統主義為主,以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原則:
(一)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
(三)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d. 繼有國籍:加入而取得的國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條件:
(一) 申請人必須愿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 必須出于本人的自愿。
(三) 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四) 本人定居在中國。
(五) 有其他正當理由。
e. 我國國籍管理:注意審查機關和審批機關的區別。
(一) 審查機關:
(1) 國內:申請人居住地的縣、市公安機關。
(2) 國外: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二) 審批機關:公安部。
f. 其他規定:
(一) 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我國雖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在香港、澳門的特別情況下,中國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國的居留權。
(二) 退籍的程序與申請程序基本相同。
B. 公民和人民:
a. 性質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b. 范圍不同:人民不包括敵人,公民包括人民的敵人。
c. 后果不同:公民中的敵人可能不享有某些權利。
d. 概念不同:公民表達個體概念,人民表達群體概念。
C. 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就是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
D. 我國現行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新發展:
a. 突出了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地位。
b. 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有所增加,內容更加充實具體。
c. 更加強調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條件。
d. 更加強調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2.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A.平等權:不包括立法上平等(對敵人實行專政不會平等)。
平等權的含義
主體是公民
不因性別、年齡、出身、教育狀況等因素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平等地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
是實現基本權利的方法和手段
平等權的內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權利、義務、無特權、適應法律
2)男女平等 勞動、教育、婚姻
3)民族平等
4)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平等
B. 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以及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見解的權利
a.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民條件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保障
物質保障
法律保障——《選舉法》52條
b. 政治自由:
(一) 言論自由。 ——公民依法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
鯀禹治水的道理(堵之、塞之;疏之、導之 流入浩瀚深邃的大海去平衡大海)
以語言形式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權利
內容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
形式多樣化
權利主體不會因為言論而帶來不利的后果
言論自由并非絕對
(二) 出版自由。 公民通過公開發行出版物而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的自由(載體有形、固定,是言論自由的固化)
設立出版單位要經過批準并登記
出版物的內容要經過審查(合法)
《出版管理條理》26條對內容的限制
(三) 結社自由。(在我國不可以組織政黨?!) 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或者共同目的而依照法律規定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并從事社團活動的自由
穩定持久性
成員固定
依法結社
目的 營利 非營利
(四)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公民聚集于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擴展。
主體是公民
表達意愿,實現自我價值的主觀性權利
言論自由具體化
公共場所
法律的限制和規定(集會、游行、示威的程序)
應向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請,而且以下四種情形不被允許:
(1) 反對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
(2)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 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
(4)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若不被允許,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復議,復議結果為最終裁決。
c.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一) 批評建議權。
(二) 控告、檢舉權。
(三) 申訴權。
(四) 取得賠償權
C.宗教信仰自由:
a. 含義: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
意義
保障—— 法律 物質 組織
b.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c. 宗教和邪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 邪教具有反社會、反政府的特征(不正確,如反蔣、西方大選)。
(二) 《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若干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國家宗教、氣功或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d.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自主、自辦、自傳。
D. 人身自由: 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個人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有其他權利自由的基礎。
這里是廣義的。
保障的形式——實體(憲法和法律規定)和程序(按照程序實施:批捕、決定、執行)
a. 人身自由(狹義)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動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搜查、拘禁和逮捕的權利。(扣留、搜身)
b. 人格尊嚴(與人身有密切聯系)不受侵犯:
姓名權、 使用、改變;干涉、濫用、假冒
肖像權、 制作、占有、使用;營利使用
名譽權、 享有并維護
榮譽權、 國家、社會給予;禁止非法剝奪
隱私權 個人信息不被非法公開;個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擾; 個人私事不受非法干涉 (個人空間)
c. 住宅不受侵犯。
進入、搜查、查封
d.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信息表達權利; 通信秘密權利; 獲得信息權利
E.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a. 私有財產權。
2004年修憲,“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2018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b. 勞動權
平等就業
獲得報酬
自由擇業
安全衛生
社會保險(失業、工傷、養老、生育等)
勞動者的休息權
休息、休養并獲得各項待遇的權利
勞動權實現的條件
享受文化生活、實現自我發展
不得非法侵犯
一周5天 每天8小時
加班的工資
加班的限制: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c.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d. 物質幫助權:未成年人不享該項權利,應由其監護人給以物質幫助。
(一) 老年人的物質幫助權。
(二) 患疾病公民的物質幫助權。
(三) 喪失勞動能力公民的物質幫助權。
e. 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生產勞動力,提高民族的素質(有教無類)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保障措施:發展教育;多種形式;社會辦學
f. 文化權利和自由(比較政治自由中的出版自由)。
從事科研創作權利
作品和版權受法律保護
F. 特定主體的權利:
a. 保障婦女的權利。
b. 保障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c. 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3.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a.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b. 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c.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d. 保護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e. 依法納稅。
f. 其他。
4.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a. 享有權利和義務平等。
b.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平等。
c. 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現實性:內容、物質、法律保障。
————————————————————————————————
五.國家機構
1.國家機構比較表:
性質和地位 組成 / 產生 任期 連任 工作會議
全國人大 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
1. 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2.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3. 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總數不超過3000名。
4. 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2個月以前,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5年 — 1. 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
2. 全國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3. 通過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 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也是立法機關,隸屬于全國人大。 1. 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
2. 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3. 人大選舉并有權罷免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4. 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屬一個層次的也不可以,比方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能兼任省長,可以兼任的是軍隊的職務和黨的職務。 5年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一般每2個月舉行一次。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
主席 注意應理解成為一個國家機關,而不是一個人。 1. 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選名單,然后由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產生。
2. 條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注意三個條件) 5年 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務院 最高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央人民政府。 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5年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1. 國務院全體會議:全體組成。但是國家海洋局局長、國家海關總署署長等并不參加,因為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2. 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中央軍委 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注意沒有秘書長。 5年 —
地方各級人大 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1. 間接選舉: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大選舉。
2. 直接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間接選舉的5年,直接選舉的5年。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 1.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
2.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沒有秘書長。
3. 常委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5年 1. 常委會會議:由常委組成。
2.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1.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這五類人民政府由正職、副職、秘書長、局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組成,一般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沒有廳長。
2.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這一級政府由正職、副職、局長、科長組成,注意沒有秘書長,縣一級政府的辦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組成人員。
3. 鄉、民族鄉、鎮政府由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組成,沒有秘書長,也沒有職能部門。 與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即有5年和3年的。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1.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沒有秘書長,記住越到基層越精簡機構。
2. 由有選舉權的村民或居民選舉產生。
法院和
檢察院 審判機關
監督機關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院長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補充說明: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A. 全國人大的職權:
a.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
b.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人大常委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c. 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關的重要領導人:注意選舉和決定的區別。
(一) 選舉:全國人大常委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院長。(9類人)
(二) 決定:(8類人)
(1) 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2) 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3) 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副主席、委員)的人選。
(三) 罷免:
(1) 罷免的原則就是誰任命,誰罷免,所以人大有權罷免由其選舉和決定的以上所有人。
(2) 程序如下:罷免案必須由全國人大主席團、3個以上的代表團、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屬于間接選舉的罷免)
d. 監督權:和罷免一樣,由誰產生就受誰監督。
(一) 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
(二) 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
(三) 國家主席和中央軍委。
2.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A.常委會的職權:
a.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包括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內的所有法律。屬于立法解釋,而不是司法解釋。
b. 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立法權。可以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且可以在人大閉會期間修改、補充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同基本原則相違背。
c. 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
(一) 向國家機關提出質詢案。
(二) 由國家機關作工作匯報。
(三) 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四) 開展對法律實施的檢查。
d. 決定、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一)(二)項其實是人大的權力,只是由于人大閉會才由常委會行使,而后幾項則是常委會專有的權力,注意與人大的任免權比較。
(一) 在人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二) 在人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四)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B. 全國人大各委員會:
a. 常設性委員會:包括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形成的決議須通過人大常委審議才能生效(各專門委員會沒有獨立的權力),任期5年。
b. 臨時性委員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C.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
a. 提案權:提案可于表決之前撤回。
b. 質詢權:質詢對象是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
c. 言論免責權:代表在全國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但在閉會期間則無此特權。
d. 非經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代表因民事糾紛拒不出庭,對其實行拘傳,人大代表主張人身受特別保護行不行?實際上在民事、經濟、行政審判中代表不享有此項特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A.職權:
a.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b. 任免權: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c. 榮典權: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d. 外交權。
e. 副主席協助主席的工作,沒有獨立的職權,但可以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B. 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
a. 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
b. 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大補選。
c.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大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4. 國務院:
A.國務院的領導體制:總理負責制。
B. 國務院的職權:
a. 行政法規的制定權和發布權。
b. 提案權。
c. 對所屬部、委和地方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回憶撤銷和修改地方行政法規權。
C.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
a. 領導體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b. 會議制度:
(一) 部務會議:由部長、副部長和其他成員組成。
(二) 委務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組成。
(三)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D. 審計署:
a. 國務院建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b.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5. 中央軍事委員會:
A.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責任:實行主席負責制。如果說我國憲法規定中央軍委向全國人大負責,對不對?不對。憲法規定,中央軍委主席個人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中央軍委和國務院不一樣,國務院雖實行總理負責制,但是由國務院全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中央軍委就是軍委主席個人負責。
6. 地方國家機構:(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
A.行政區域劃分:
a. 行政區域劃分:注意同級別的行政區域,如民族鄉和鎮。
(一)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二)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三)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b. 行政區域變更的法律程序:(重點),
(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區的成立,由全國人大審議決定。
(二)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 記住最上面和最下面這兩頭中間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改變隸屬關系都是國務院的權力。
c.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民政部門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但不是決定機關,調解不成的還應當由人民政府來決定,注意不要與上面的規定相混淆。
B.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a. 一般規定:
(一)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務委員會。注意鄉、民族鄉、鎮沒有常委會。
(二) 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地方人大產生。
(三) 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之間以及各地方人大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上級人大有權監督下級人大。
b.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
(一) 選舉和罷免國家機關負責人:
(1) 地方各級人大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2)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法院院長和本級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因為上下級法院沒有領導關系,而上下級檢察院是領導關系,所以有此一說)
(二) 省、直轄市的人大和它們的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 監督權。
C.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a.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的職權:
(一) 監督本級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
(二)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的不適當的決議。
(三)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D. 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可參見全國人大代表的規定。
E.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a. 領導體制: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即首長負責制。(總結首長負責制)
b. 職權:
(一) 執行決議、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 領導和監督下級。
c. 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和常委(縣級以上)負責,同時也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同時都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即同時向三方負責或接受領導。
d. 派出機構: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F.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a. 一般規定:
(一) 實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眼務。
(二) 實行“四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三) 它們同基層政權如鄉鎮政權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只有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系。
b. 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8. 國家機構的組織都由法律規定(只要知道這一點就行,下面的東西只是用來證明,不需要記),以下條文散見于《憲法》中: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b.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c.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d.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e.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f.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g.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h.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六.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1.憲法實施概述:
A.憲法實施的含義:憲法的執行、適用和遵守。
B. 憲法實施的主要原則:
a. 最高權威性原則。
b. 民主原則。
c. 合法性原則。
d. 穩定性原則。
e. 發展原則。
f. 公開原則、效益原則、監督原則。
C.憲法實施的條件:
a. 外部條件:
(一) 政治條件:
(1) 政治基礎條件:民主政治。
(2) 政治形勢條件:穩定的政治環境。
(二) 經濟條件:
(1) 物質基礎。
(2) 經濟發展對憲法實施的內在要求。
(三) 思想意識條件:人們對憲法的認識狀態對于憲法實施的制約和影響。
b. 自身條件:(關鍵)
(一) 憲法典本身是否科學。
(二) 憲法本身是否規定了完善的實施機制。
2.憲法的解釋:
A.憲法解釋的機關:(重點)
a. 由國家元首解釋。
b. 由立法機關解釋。源自英國,我國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c. 由司法機關解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南美洲國家等。
d. 由特設機關解釋: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憲法保障法院。
(一) 憲法法院:奧地利、西班牙、德國、意大利、俄羅斯。
(二) 憲法委員會:法國、韓國。
B. 憲法解釋的方法:統一解釋、條理解釋、補充解釋、擴大解釋。
C.我國:全國人大是否有解釋權?理論上有,但嚴格法條上憲法解釋機關就是全國人大常委。
3.憲法的修改:
A.修改方式:
a. 全面修改。
b. 部分修改。
c. 無形修改:形式上未修改但實際上變更了涵義,應避免這種修改方式。
B. 修改程序:提案、審定、起草、議決、公布。
4.憲法的實施保障:
A.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內容:
a. 保障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b. 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國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B. 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
a. 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b. 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英國、前蘇聯。
c. 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于1799年法國憲法設立的護法委員會。
C.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a. 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
b. 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
D. 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
a. 政治保障:共產黨帶頭遵守憲法。
b. 法律保障。
c. 組織保障:監督體系:人大及常委。
(一) 人大有權修改憲法,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憲法。
(二) 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人大常委的不適當決定。
(三) 人大常委有權撤銷(不能改變)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不能改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d. 依靠人民群眾。
姜力維,全國電力系統管理/培訓專業講師、高級培訓師、高級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企業法律顧問;山東大學工學學士、香港高級工商管理學院MBA,在電力企業從事管理和培訓二十多年。
一、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的專業著作有:
1.《供用電合同實務及糾紛處理》
2.《電費風險防范與清欠》
3.《電力設施保護與糾紛處理》
4.《違約用電和竊電查處與防治》
5.《人身觸電事故防范與處理》
6.《電力客戶服務風險防范與糾紛處理》
7.《以案說法:供用電熱點問題面對面》
8.《電力企業<安全生產法>學習指導》
9.《專家支招話安全系列畫冊6本套》
10.四川大學出版《鯉魚花龍——計算圖表法填報高考志愿》
二、主講電力企業法律法規實務系列課程、
1.電力法律法律實務系列課程
2.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系列課程、
3.供電營銷服務系列課程
4.工礦(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系列課程。
5.電力改革系列課程
6.計算圖表法填報高考志愿全國專家講座首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