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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公司
企業年金實施辦法
發布文號:XXXX〔2015〕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規范和提高員工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根據《XXXXXXXX》,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公司及所屬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全部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員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一制度,統一管理;
(二)企業繳費分配體現公平,兼顧效率;
(三)規范統籌外養老項目,實現新老制度平穩過渡;
(四)根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調整企業年金繳費水平;
(五)企業年金基金集中規范管理,安全運營,穩健增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公司成立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公司領導,人力資源、財務、監察、審計、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
(一)組織研究、審定、報批企業年金管理辦法;
(二)協調、決定企業年金重大事項;
(三)監督、檢查企業年金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公司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人力資源處,作為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成員由公司人力資源處、財務處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一)起草公司企業年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
(二)負責公司企業年金的組織實施和資金籌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報告企業年金工作;
(四)負責指導各專業分公司企業年金實施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公司企業年金業務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公司企業年金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牽頭組織和實施,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一)人力資源處主要負責制定企業年金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組織協調企業年金的實施;企業年金繳費基數的確定;賬戶管理系統所需信息的采集、數據傳輸、運行維護;過渡年金待遇的審核;企業年金相關政策咨詢及業務協調等。
(二)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企業年金資金的籌集和繳納;過渡年金待遇的支付;企業年金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工作等。
(三)監察、審計、工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企業年金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參加條件
第八條 公司建立企業年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承受能力;
(三)已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 員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參加企業年金。
(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或由集團公司所屬企業調入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已經在原單位加入企業年金;
(二)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第十條 符合參加企業年金條件的員工,有權自愿參加或不參加公司企業年金。
(一)員工符合參加企業年金條件,自愿參加企業年金的,須填寫《參加企業年金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公司人力資源處審批備案。
(二)員工符合參加企業年金條件,自愿不參加企業年金的,須提出申請,并填寫《不參加企業年金聲明》,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公司人力資源處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死亡、出國(境)定居、自動離職、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自動退出企業年金。
第四章 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資金由公司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
企業繳費按上年度工資總額的5%提取,從成本中列支。企業繳費基數要與實際納入實施人員范圍相一致。
個人繳費按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由公司在本人稅前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2%。公司根據國家和集團公司規定,統一調整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 員工當月無薪,當月暫停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暫停期間,不參與企業繳費向個人賬戶的分配。
員工因個人原因造成繳費中斷的,中斷期內不參與企業繳費向個人賬戶的分配?;謴蛡€人繳費時,不得補繳。
非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繳費中斷的,員工在恢復個人繳費時,可以補繳。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虧損以及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時,停止下一年度企業繳費。
企業繳費停止期間,員工個人繳費同時停止;公司恢復企業繳費時,員工個人繳費同時恢復;停止期間的企業和個人繳費均不得補繳。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按月將企業繳費和員工個人繳費進行統計,并報公司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處匯總后,提交公司財務處;公司財務處統一繳至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理事會在托管銀行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
第十六條 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后,可以自愿書面申請暫停個人繳費,須填寫《自愿暫停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申請》,經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審核,并報公司人力資源處審批備案。
員工自愿暫停個人繳費一年后又自愿恢復個人繳費的,須提交《自愿恢復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申請》。同時恢復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暫停期間的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不得補繳。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年金賬戶包括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額、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對應投資運營收益;企業賬戶用于歸集企業繳費分配余額及其投資運營收益。
企業年金賬戶由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理事會選定的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
賬戶管理人的賬戶管理費用由公司統一繳納,并從公司總部和專業分公司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條 個人和企業繳費按以下規定計入本人的個人賬戶:
(一)個人繳費全部計入;
(二)企業繳費依據員工的崗位基數和工作年限基數計算其企業繳費計入額,并計入本人的個人賬戶。企業繳費計入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企業繳費計入額=崗位系數×崗位基數+年限系數×年限基數
其中:
企業繳費計入額在本企業當月企業繳費平均計入額5倍以內的部分計入員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計入額超過本企業當月企業繳費平均計入額5倍以上的部分歸入企業賬戶。
崗位系數=(企業繳費分配總額÷崗位基數之和)×崗位比例(保留三位小數,舍尾數)
年限系數=(企業繳費分配總額÷年限基數之和)×年限比例(保留三位小數,舍尾數)
企業繳費分配總額=企業賬戶余額+企業繳費總額-補分企業繳費額
崗位比例與年限比例之和等于100%,其中,崗位比例暫定為70%,年限比例暫定為30%。崗位比例和年限比例由集團公司統一調整。
企業繳費分配余額歸入企業賬戶。
第十九條 對于執行協議工資制人員,其崗位(技)工資標準高于集團公司崗位(技)工資標準的,在企業繳費分配個人賬戶時,參照集團公司崗位(技)工資標準,按照不超過本單位同級同類人員水平的原則,確定各級各類人員的崗位基數;低于集團公司崗位(技)工資標準的,按照員工本人實際崗位(技)工資標準確定崗位基數。
第二十條 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收益全部歸員工個人所有;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的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收益歸員工個人所有,其他月度的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收益,在本人離職時,根據員工在集團公司各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以下簡稱權益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所有權益:
(一)權益年限不滿5年的員工,不享有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收益的所有權益。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收益全部歸入企業賬戶。
(二)權益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員工,享有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收益的部分所有權益。其中,權益年限滿5年不滿6年的,享有50%的所有權益;權益年限滿6年不滿7年的,享有60%的所有權益;權益年限滿7年不滿8年的,享有70%的所有權益;權益年限滿8年不滿9年的,享有80%的所有權益;權益年限滿9年不滿10年的,享有90%的所有權益。未歸屬員工個人的所有權益歸入企業賬戶。
(三)權益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員工,享有企業繳費計入額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權益。
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之間工作調轉,其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資金全額劃轉。
第二十二條 員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到其他企業就業且該企業已建立企業年金的,其個人賬戶按照本人的權益年限確定的所有權益轉移。
第二十三條 員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尚未就業或新就業企業未建立企業年金的,其個人賬戶按照本人的權益年限確定的所有權益保留,保留賬戶繼續投資運營。保留賬戶由賬戶管理人繼續管理,具備條件時按規定轉移或領取。
第二十四條 員工有權查詢其個人賬戶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個人賬戶自行注銷。
(一)個人賬戶按規定轉移的;
(二)個人賬戶積累額按規定全部領取完畢的。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條 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休的員工,不享受集團公司離退休生活補貼,改發集團公司過渡年金。具體辦法參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員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其權益年限確定個人賬戶所有權益。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根據本人選定金額按年領取,余額繼續投資運營。個人賬戶領取金額與集團公司過渡年金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按個人所有權益確定的金額,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員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二十九條 員工出國(境)定居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其個人賬戶資金按個人所有權益確定的金額可一次性領取。
第三十條 退休、出國(境)定居按年領取的,首次申請領取金額不得超過其個人賬戶歸屬本人資產的95%。
第三十一條 不符合領取條件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不得提前領取。
第三十二條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指定的托管人代扣代繳。
第七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員工個人繳費及其投資運營收益等組成。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
公司的企業年金基金與其他企業的企業年金分別記賬,互不調劑。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企業年金基金由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理事會以受托方式統一管理。理事會選擇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管理運作企業年金基金。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條 企業年金管理工作接受集團公司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和檢查;公司的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按照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管理制度和內控體系的要求定期進行內部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員工,不享受公司負擔的統籌外養老項目,公司在清理項目、封定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制定規范辦法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因訂立或履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由員工所在單位與員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四十條 公司制定的企業年金管理辦法,以及對本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修改,須履行民主程序,報集團公司審批、備案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公司依法解散、撤銷、破產,半數以上員工不贊成本辦法實施,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辦法無法繼續實施時,本辦法終止執行。
終止程序及基金資產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終止時報集團公司審批,并同時書面通知參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XXXX字〔201X〕XXXX號文《XXXXXXXXXXXXXXXXXXXX》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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